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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冠疫苗禁忌(第三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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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工作 及时向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 提供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 科学识别和应对 省卫健委制定 黑龙江新型冠状病毒 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南 (第三版
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工作
及时向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
提供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
科学识别和应对
省卫健委制定
黑龙江新型冠状病毒
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南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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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接种
1。对抗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 对青霉素、头孢菌素或其他药物过敏的人。
2.患有心脏病(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血管疾病、心肌炎、主动脉夹层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未处于急性发作期者。
3.健康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患者。
4.药物控制稳定且血压低于160/100mmHg的高血压患者。
5.糖尿病患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
6.服用稳定剂量的左甲状腺素(优加乐),甲状腺T3、T4和TSH均正常。
7.稳定的慢性湿疹患者。
8.病情稳定,不需要药物维持治疗的慢性荨麻疹患者。
9.无明显症状的慢性鼻炎和慢性咽炎患者。
10。在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慢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口服药物治疗阶段,肝功能正常,病情稳定。
11.非活动性肺结核患者。
12.脓疱型以外的银屑病患者。
13.稳定型白癜风患者。
14.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嗽和哮喘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
15。强直性脊柱炎患者无急性疼痛,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
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和工作如常。
17.精神疾病稳定的患者。
18.正在使用包括胰岛素注射在内的各种降血糖药物的人。
19.免疫系统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病情稳定且不需要药物控制病情的患者,可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手术后恢复良好且不再接受放化疗的恶性肿瘤患者;肾病综合征患者;肾移植后服用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和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这些需要考虑,建议放在其他情况部分)。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非治疗期患者。
22。单纯腹泻一天不超过3次,不发烧。
23。做过支架、搭桥、起搏器手术,术后恢复正常者。
24。器官移植后恢复良好,体征稳定。
25。中风治愈者,或有后遗症者(病情稳定,血压控制稳定)。
26。阑尾炎后,人工流产后,身体恢复良好,无其他不适。
27。没有感染和发烧的骨折和其他外伤者。
28。经期、孕期、哺乳期均可接种。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继续母乳喂养。
29。男性不存在因怀孕无法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30。侏儒症。
31。无其他症状的轻中度缺铁性贫血。
32。食用保健品或服用保健中药者。
33。阿尔茨海默病和帕金森病患者身体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
2.下列情况暂停接种。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烧(腋下体温≥37.3°C)。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肌梗塞、脑梗塞等疾病的急性发作。
3.恶性肿瘤患者在手术前后都在接受化疗和放疗。
4.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症状者。
5.荨麻疹发作期间,有皮肤瘙痒症状者。
6.由诺如病毒或其他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
7.严重缺铁性贫血和/或伴有肝脾肿大、心功能异常或合并感染。
8.已知或疑似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者。
3.以下情况不能接种新型冠状病毒
1.癫痫及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征、脱髓鞘疾病等患者。
2.之前接种疫苗引起的严重过敏反应,例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的任何神经系统反应。
4.对疫苗成分、辅料和制备过程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5.发烧,或患有急性疾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人,或无法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6.怀孕期间的妇女。
7.患有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患者。
8.淋巴瘤和白血病患者。
9.患有不受控制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每天激素剂量超过 20 毫克的患者,或正在使用高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
四个。其他情况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zonghexinwen/2021/0909/2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