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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标准拟调整为不低于20℃! 不达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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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省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行业管理,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其中供热温度拟提高到
按照省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行业管理,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其中供热温度拟提高到20℃,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供热温度全天不低于20℃
各地市还可制定更高温度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20℃的温度标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不足10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2%。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全额热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
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未按期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民事诉讼有效期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超过民事诉讼有效期,供热单位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得将提交历史交费票据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热用户,不得以限制用热的方式清欠热费。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zonghexinwen/2021/0513/1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