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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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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报25日讯(记者谭湘竹)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1月
本报25日讯(记者谭湘竹)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这起我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审理和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能够对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能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能够使老百姓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谭湘竹
来源:黑龙江日报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zonghexinwen/2021/0326/1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