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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印

来源:黑龙江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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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国土资源局: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国土资源局: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4〕8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9日

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类型包括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省级土地整治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在土地整治中,对完成有关土地整治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在土地整治方面起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对特定地区或鼓励某些地区耕地保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土地整治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禁止项目资金与其他任何资金混用,挤占项目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是项目承担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政府主要领导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报账工作的指导、报账资料的审核、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会计核算管理等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会计核算主体,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从业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规定。负责项目会计的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项目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参与完善项目内控制度建设。

(三)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竣工验收,参与监督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参与项目各种合同的签订、审核及管理。

(四)负责项目竣工初验及竣工财务报表决算审核、报批。

(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工程进度负责向财政部门请款并及时拨付资金。

(六)确保会计核算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定期分析和总结项目投资、资金使用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

(七)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和预算支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预算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管理性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是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确定项目资金的依据,预算编制方法和原则应遵循《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黑财建〔2013〕294号)等规章制度,项目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准确。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zonghexinwen/2020/1024/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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