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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黑龙江营商环境条例出台,2019年3月1日起施

来源:黑龙江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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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月18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

1月18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条例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条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是我省第一部系统性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法规。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范了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加强监督保障,确保条例落实等方面内容。其中,针对我省突出问题,对“新官如何理旧账”“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遵循,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条例在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后,又再次提交省人代会审议表决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志。条例横跨两会,不仅提请省人代会会议审议表决,而且在省政协会议进行协商讨论,是探索立法协商的一次有益尝试,开创了我省地方立法的先河。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

第六条【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要求】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八条【工作规程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市场监管清单、权责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编制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和预约办理、预审咨询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除依法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形外,其他事项均应当在受理后直接办结。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zonghexinwen/2020/1016/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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