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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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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东北网9月3日讯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列入2020年黑龙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年内审议项目”。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
东北网9月3日讯《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列入2020年黑龙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年内审议项目”。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或者将电子文本。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义务、职责和规范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权利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积极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履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铁路、边境管理、特勤等公安机关及海关辑私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身份性质】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队伍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社会治安、警力配备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队伍规模。
第五条【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招聘原则】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招聘计划】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招聘条件】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放宽至四十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六)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以为高中以上,但在晋升上一辅警层级前,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不予晋升。
第十条【禁止招聘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四)曾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宜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优先聘用】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和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公安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人员。
第十二条【招聘组织】 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不得非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科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文章来源:《黑龙江科学》 网址: http://www.hljkxzz.cn/zonghexinwen/2020/0907/603.html